爱讯网,只关注热点资讯!

“沪江”商标之争落锤 高院判决商标属于沪江公司【多图】

04-20栏目:科技报
TAG: 商标

4月19日消息,近日在线教育企业沪江公司透露,此前与原沪江大学有着一定历史渊源的上海理工大学就“沪江”标识争诉一事有了结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江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沪江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沪江”商标之争落锤  高院判决商标属于沪江公司


据了解,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原沪江大学部分院系并入今上海理工大学,沪江大学校址及附属房屋全部划给上海工业学校,上海工业学校历经多次变迁后成为今上海理工大学的一部分。1997年至今,该校现址的校门上同时悬挂有“上海理工大学”和“沪江大学”的校牌。沪江公司则于2009年成立,沪江先后申请“沪江英语”“沪江”“沪江日语”等商标,系列商标于2010年至2015年间先后被核准注册。沪江公司成立后,在网络在线教育经营活动中使用“沪江”字样。

2016年,上海理工大学一纸诉状将沪江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沪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8月,知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但双方均不服上诉至高院。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理工大学通常只在校园活动、内设机构中使用“沪江”标识,可以认定上海理工大学使用“沪江”标识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其请求将“沪江”标识作为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法院不予支持。原沪江大学虽与上海理工大学有历史渊源,但自1952年以来,“沪江大学”的名称一直未实际使用。上海理工大学对“沪江”标识不享有企业名称等权利,其关于沪江公司使用“沪江”标识具有攀附商誉主观恶意的上诉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综上,上海高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锡安)

阅读量:100000+
推荐量:9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