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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修订《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规定》赛巴安

09-15栏目: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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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其建立工程质量治理制度情况、降实相关责任和义务等情况,不得拒绝或者妨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配备不少于5名熟悉通信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专职质监人员,从其规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据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并对其违法、失职行为举行举报、投诉。

明确了电信治理机构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工程文件资料、进入其施工现场举行检查并取证、责令其马上排除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直至责令从惊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等(第三章),应当填写《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3)并通过质监治理平台通知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参与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二)整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第三章 质量监督程序和措施 第十六条 通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于提高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促进通信建设市场健康进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质监机构应当健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规定法律责任的。

《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工信部表示, 附件1: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参与调查处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四)研究、汇总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受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六)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 (七)对省级质监机构、质监人员举行培训考核,同时,可以集中统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可以由电信治理机构托付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应当按照属地化治理原则向工程所在地的省级质监机构申报, 附件2: 关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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