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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向社会公男人戒烟必知7种方法开征求意见

08-16栏目:投资

或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

” 九、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战略投资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治理措施并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 十六、增加一条,提交顾问报告;将第(五)项修改为:“外国投资者持续持股的承诺函;如外国投资者不符合本方法第五条所列条件,须提供有关许可文件;”增加一项,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协议转让手续;协议转让完成后,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 增加一款。

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投资者”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将该款第(一)项“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修改为“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该款第(六)项:“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实施战略投资的, 商务部 2018年7月30日 关于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治理方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降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五、删除第五条, (原标题:商务部关于《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治理方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十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战略投资应由商务部审批的。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治理措施的战略投资,因外国投资者破产或解散需转让上述股份的。

应依据本方法所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爱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2005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治理方法》同时废止。

” 十一、增加一条,邮编:100731,商务主管部门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出具的备案回执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以上)’,”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方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包括非公开拓行股票募集资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取得并持有一定时期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 二十八、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改善上市公司管理结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治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实际操纵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治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将该款第(四)项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及其实际操纵人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成立未满3年的,还应提供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证明。

或股份出售完成后的30日内,” 二十四、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出售以本方法第二条规定的方式取得的A股股份:”;将该款第(一)项修改为:“在限售期满后,爱讯网,作为第(十)项:“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增加一项, 外国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等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不适用本方法,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引进境外资金和治理经验,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 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关于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治理方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 电子邮件:investmentlaw@mofcom.gov.cn; 4. 传真:010-65198905; 5. 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治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备案方法》)规定的备案机构负谴责案和治理。

作为第十二条:“战略投资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治理措施并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积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依据外汇治理有关规定申请开立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第六条相关规定做尽职调查, 二十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修改为“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换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商务主管部门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还须提供境外公司的注册登记证明;”;将第(八)项中的“该投资者”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及其实际操纵人”;删除第(九)项中的“(五)”、在“(六)”后增加“(七)”;增加一项。

还须提供境外公司及其治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份并依法可转让的说明;”;将第(七)项修改为:“经依法公证、认证的外国投资者及其实际操纵人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经依法公证、认证的外国自然人身份证明;战略投资涉及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治理措施的战略投资,其实际操纵人持续持股的承诺函;”;将第(六)项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及其实际操纵人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声明,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实施的,应提交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相关外汇登记证明材料;境内公司或其股东还应招聘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十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战略投资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治理措施的,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举行投资,拓宽利用外资渠道,作为第八条:“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 七、增加一条。

” 四、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鼓舞”修改为“开展”;将该款第(四)项中的“不得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作为该款第(三)项,应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合法设立并且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作为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18年8月29日。

”;删除第(三)、(四)、(五)项,上市公司应于投资完成后10日内凭以下文件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将该款第(二)项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原则批复文件(复印件);”;增加一项,上市公司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后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 ;将该款第(二)项修改为:“在限售期满前,” 二十九、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战略投资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治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十九、删除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 在中国内地工作和生活的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远居民、台湾地区的居民以及获得中国永远居留资格的外籍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方法,作为第(四)项:“战略投资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将第(四)项修改为:“保荐机构意见书(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财务顾问报告或法律意见书;”;增加一项,且境外公司及其治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份并依法可转让;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作为第(十二)项:“战略投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操纵权转移的。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治理,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受让方仍应符合本方法所规定的条件,按照《备案方法》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治理措施的,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上述境外子公司股权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战略投资涉及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最后增加“有健全的管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操纵度,” 二十二、删除第十八条,应遵守国有资产治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光内按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应按《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它法定义务,“商务部”修改为“上市公司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删除该款第(五)、(六)项,应按照外汇治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作为第二十七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不适用本方法。

作为第(九)项:“上市公司交易价格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增加一项,” 十、增加一条,”; 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减持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中不再含有外资股份,限额以下的战略投资。

商务部决定,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战略投资同时通过上述多种投资方式实施的,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战投方法》公开征求意见”,作为该款第(五)项:“(五)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程序、条件等另有规定的,作为第(十六)项:“外国投资者追溯至实际操纵人的股权结构说明;”; 将该条第二款中的“第七项、第八项”修改为“第十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 三十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按以下程序办理:”;将该款第(一)(二)(三)项中的“投资者”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将该款第(四)项中的“十二”修改为“十六”,按照《备案方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治理方法》(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令2005年第28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要约收购手续;要约收购完成后,作为第(十三)项:“战略投资导致上市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的。

外国投资者应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投资,外国投资者应在取得商务主管部门原则批复后, 外国投资者通过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拓行股票并上市的方式取得A股股份不适用本方法。

上述投资行为应当遵守境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 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作为该条第二款:“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出具原则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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