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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引多方不满 专家提建议(多图)

07-19栏目:电商

  孙跃是在网上销售水晶的商家,他对记者说:“我认为电商平台推出‘二选一’的模式,大大落低了互联网带给人们的便利,人们在网上购物要的就是种类齐全,花样繁多,有挑选性,有比较性。然而,在‘二选一’模式下,电商平台的商品种类必定会减少,消费者也会有无数不适应的地方,假如在网上寻不到或者不方便寻到自己喜爱的特定牌子的商品,反而会转去实体店购买,这样甚至可能会影响电商整体的进展。”

  据了解,去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清楚界定。如,未经其他经营者允许,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举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邱宝昌认为,电商平台“二选一”的做法是技术进展带给电子商务的一个新问题,其本质就是通过技术让电商平台可以做到“二选一”,而在实体店就做不到这一点。所以,这是一个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二选一”在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来各个商家可以在不同电商平台自由提供商品和服务,让消费者挑选。而通过技术手段推行“二选一”模式,有可能导致商品价高质次,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挑选权。消费者挑选商品、接受服务,有自主挑选权,依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质量、价款等各方面的因素,消费者可以自己判定,然后做出决定,这一权利是属于消费者的。电商平台推出“二选一”模式,意味着消费者没得挑选,带有排他性,因此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挑选权。

  □ 本报实习生 张新妍

  电商平台“二选一”会带来哪些负面影响?又该如何规范?记者对此举行了采访。

  王瑜认为,“二选一”的本质就是垄断,对于网络商家和消费者都很不公平。“这种垄断模式使我们网络商家的压力大大增加。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种模式也是非常不友好的,因为‘二选一’限制了商品的可挑选空间。大家为什么挑选网上购物?不就是图个快捷、方便、种类丰富吗?这种做法显然与消费者挑选在网上购物的初衷相违背”。

  教师石敏认为,“二选一”与垄断经营的性质差不多。

  “二选一”模式影响到各方利益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研究生徐丽说:“对商家来说,销售渠道减少了,不利于同行业内的充分竞争,容易造成某一电商平台垄断某品牌商品的现象,浮上一家独大的不良局面,不利于电商的长期进展。对于消费者来说,落低了购物方式的多样性,同时减少了由于多平台竞争给大家带来的商品折扣。”

  “‘二选一’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希翼将来在电子商务法当中,对于这种做法,不仅要制止,而且要举行处罚。也希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和市场份额限制消费者挑选权,排除市场竞争,伤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邱宝昌说。

  近日,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审议。在三审稿中,对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的行为举行了规范。

  电商平台“二选一”具体是指,在电商促销活动中,一些电商平台为了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一家平台参加促销。

  张新是江南大学的研究生,她说:“我觉得‘二选一’会减少商家的销售途径,从而可能会影响商家的销售量和盈利。对消费者而言,缩小了消费者对商品的挑选范围,减少了购买途径。而且,不同电商的促销活动力度和时光不一定相同,若商家固定在某个电商平台,那么消费者买到物美价廉商品的机会就会变少,花钱会更多。”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据律师认为,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其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挑选哪个渠道是其经营自主权,“二选一”限制其销售渠道必定影响其商业利益。“实际上,我们也看到,无数商家也公开表态不愿站队,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苦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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